本文核心观点
●新政影响几何?
①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3%)。②未取得合规凭证和发票的不允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③追究地方政府违规返还责任。
●成本如何变化?中性假设下,产业综合税负或由6.5%提升至8%,增加1.5%。
●成本如何分摊?考虑到市场卖方市场格局,成本或由加工企业实质承担。
●精废价差如何变化?再生企业成本增加,精废价差的成本支撑或将抬升,但精废价差的实际走势还是由精铜、废铜各自供需决定。
●产业现状:①产业持观望态度,冲击供应。尚未见到3%票点货源。下游企业担忧税务风险,不敢采购无票货源,河南、江西地区部分加工企业停产。②企业摸索“1+1”方式,以期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税务谈判筹码。加工企业绑定回收企业,一是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回收企业开票。二是整合回收业务,便于与地方税务机构谈判,获得税收返还。
●长期有利回收:解决回收环节不带票问题,有助于提高回收比例,增加再生资源供应,改善再生资源市场供需关系。
●发达国家再生企业税收经验:
•欧盟经验:全生命周期税收管理。
•韩国经验:反向征收增值税避免逃税。
一、政策重点分析
1.1 新政下的新选择——简易计税法(适用3%增值税率)
原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新政规定,从事再生铜回收的企业除原有税法规定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按13%税率)外,可以主动选择简易计税法按3%缴纳增值税。
原文: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解读:回收企业想要适用简易计税法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认定证书和备案。
原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选择简易计税法可能不享受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过测算,简易计税法下,企业综合税负远低于一般计税法下即征即退后的税负,预计简易计税法不享受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现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回收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的企业可以享受30%即征即退政策。)
1.2 通过限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倒逼再生铜流通货源带票
原文: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解读:新政规定如果再生铜加工、回收企业销售的产品对应的再生资源货源为不含发票或凭证的货源,则对应的销售收入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以此倒逼再生铜流通货源带票。新政将促进再生铜行业更加规范。
1.3 强调追究地方政府违规返还责任,显示政策规范再生铜行业决心
原文: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新政强调地方政府违规返还责任,显示除政策规范再生铜行业很有决心。但短期看,地方政府未来在制定相应政策时或顾忌更深,地方政府对再生企业税收返还力度可能有所减弱。
二、成本测算——中性假设下行业税负成本整体上升1.5%
中性假设下行业税负成本整体上升1.5%。由于政策要求再生铜加工企业想要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所购货源必须带票,因此我们假设最终由回收企业为货源开具3%的发票。由于3%是否可以用于下游13%销项税的抵扣尚不确定,且3%的票据能否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亦不确定性,则新政之下整体再生铜行业税负水平变化有以下几种可能:
① 悲观假设:不能抵扣、不能即征即退
回收企业开具的3%票据不能够在一般计税法下作为进项税抵扣,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则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由6.5%提升至9.4%。
② 中性假设:能抵扣、不能即征即退
回收企业开具的3%票据能够在一般计税法下作为进项税抵扣,但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则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由6.5%提升至8%。
③ 乐观假设:既能抵扣、又能即征即退
回收企业开具的3%票据能够在一般计税法下作为进项税抵扣,且能享受即征即退。则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由6.5%提升至7.1%。
注:本文测算中未考虑到回收企业税负能通过地方返还等形式得到补贴的情形。因为整体税负提升仍在回收环节,因此回收企业是否能通过地方返还等税收优惠,降低综合税负是新政带来影响的关键。但考虑到新规强调地方政府违规补贴的责任,地方返还加大力度或有难度。
三、产业冲击:短期冲击供应,长期有利回收
3.1细则未明产业观望,短期冲击供应
成本抬升由谁承担?税负预计抬升产业成本,而抬升的成本究竟由产业的哪个环节承担实质上是由市场博弈决定的。但考虑到目前废铜产业仍然以卖方市场为主,且上游缺乏税务抵扣、降低成本的手段,大概率将由下游加工企业承担实质成本抬升,上游可能会通过将税收成本增加至报价中等方式转移成本。
精废价差的成本支撑可能抬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再生加工企业成本抬升,则需要更大的精废价差才能获得盈利,精废价差的潜在成本支撑可能抬升。不过精废价差最终仍由精铜和废铜各自供需关系决定,成本提升与精废价差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短期供应有扰动,部分再生企业减产。由于缺乏执行指引,地方财税的细则也尚未公布,产业围绕本政策及地方税务返还仍有几点争议。
一是一般纳税下的抵扣问题,比如加工企业通过自身的回收企业采购不带票货源并开出3%发票,在加工环节销售时13%的销项税能否抵扣?二是地方政府的返还是否会相应有所调整?三是此前不存在3%增值税票的情况,地方政府是否会对3%增值税票进行返还?由于税务细则明确尚需时间,带票货源有限,回收企业不带票再生铜资源流转受阻。目前尚未见到3%票点货源。下游企业担忧税务风险,不敢采购无票货源,河南、江西地区部分加工企业停产。如果产业较长时间未能就税费问题达成统一,废铜供应可能持续,甚至影响炼厂冷料。
应对回收企业暂不愿意开票问题,下游企业摸索出“1+1”模式,地方税务接受度不一,磨合尚需时间。所谓“1+1”模式是指一家加工企业绑定一家回收企业。加工企业如此做法主要有2点动机,一是目前愿意开3%的回收企业不多,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回收企业开票。二是整合回收企业,便于后续加工企业与地方税务机构谈判,获得税收返还。此前加工企业获得税收返还的应税货值是以回收进来的带票据(40号文之前票据是购货凭证)为依据,整合回收企业后,可以更好获得税收返还补贴。目前地方税务对此种做法接受度不一。有企业反映地方税务允许了相关做法,但部分企业仍在与税务机构的交涉当中。另外部分企业并未拥有自己的回收企业,收购或建立新的回收企业时间周期长。
3.2 规范行业发展,长期有利回收
长期以来再生铜企业深受进项税缺乏问题的困扰,新政有望解决回收环节不带票的问题。由于回收企业多对接个体户、流动商贩、消费者,缺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而企业自己制作的购销凭证不被税务局所认可,所以加工企业长期受到进项税缺乏,无票可抵的困扰。此前三方机构调研汽车废旧电器拆解行业,社会来源的废电器占比达90%,由于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发票,回收企业实质承担了发票成本。因此江苏、江西、浙江部分地区允许开具收购凭证作为抵扣,但虚开凭证的情况难以杜绝。
新政或将促进回收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有助于改善产业供需关系。如果40号文顺利落地,再生企业特别是回收环节的税务流向会更加清晰,有助于企业规范化运营。或能够助力解决长期中国回收比例较发达国家偏低的问题。从回收比例来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报废品中铜回收的比例70%,建筑废品中的铜回收比例高达90%,中国仍有较大差距。如果供应更加充裕,我国废铜市场的供需关系可能会逐渐从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对于下游加工企业、冶炼企业更加有利。
40号文将促进产业集中度提升,有利于催生综合的再生资源集团。一方面是新规对违规打击加大,有助于资源向真正有盈利能力、经营规范、有规模的大型企业倾斜,产业集中度或加速提升。另一方面新规下,产业尝试通过整合回收企业来实现再生资源合规流转,有助于在再生产业涌现综合型大型企业,逐渐向瑞典、巴西等国家比较成熟的再生经济经营模式转换。
四、未来监管方向——发达国家的经验
4.1 欧盟经验:全生命周期管理
欧盟对循环经济采取全生命周期管理方式进行税收规划。欧盟2016年颁布循环经济法案(EU Circular Economy ActionPlans),其中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位3个环节:生产、使用与废物回收。分别针对三个环节制定资源使用税,循环、维修税款减免,对废品分种类征收增值税3种税则。
在生产环节,以征收自然资源使用税为主。相关税种在原材料开采阶段、投入工业使用以及消费时被征收。在使用环节,欧盟对循环利用及修理旧物提供增值税收减免。通过增值税减免,降低了循环利用产品及旧物修理的成本。以纺织布为例,部分欧盟国家正常增值税率为25%,减免后为12%。部分国家则对维修工人的个人税收申报中提供额外的税收抵扣。在废品报废阶段,欧盟采取对废品分类征收税款的方式。不同垃圾处理方式对应不同税率,垃圾填埋面临最高税率,而回收利用税率最低,以瑞典为例垃圾填埋税率为14.81%,而回收税率2.98%,实施该梯度税法后瑞典的回收率提升了26.14%。
全生命周期管理税收体系主要有几点优势:一是提高使用原生材料成本,促进再生资源消费。二是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企业从事回收环节。三是提升报废成本,倒逼制造废物的企业或个人主动进行回收和重复利用。因此目前欧盟体系国家的回收率在发达国家中居前,一般终端用铜回收率70%,建筑用铜回收率90%。建筑、交通用铝回收率90%,一般终端用不锈钢回收率90%。
虽然全生命周期税收规划有利于推进循环经济整体的快速发展,但全生命周期税收规划当前阶段在我国实施有难点,可能需等到循环体系成熟后,再进行推进。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全生命周期税收规划对于多税务部门协同要求较高。另一方面为我国循环经济的部分环节,如废品回收环节,产业规范化仍有不足。
4.2 韩国经验:反向征收增值税避免逃税
反向征收增值税是指由买方支付增值税税款,国内尚未有相关税收先例。通常增值税适用货品卖方,但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是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从供应商转向客户,是海外税务机关通常用于防范税务欺诈的手段,如2020年10月13日瑞典对部分电子产品实行增值税反向征收。
韩国对再生铜贸易环节反向征收增值税。如果A企业向B企业卖出再生铜,B企业则向A企业付货款(如$20),并同时向税务机构付10%的增值税($2),并获得税务机构的退税。反向征收增值税使得再生资源流转税避免现金支付,且税务欺诈的可能性也有所下降。一些学术论文显示韩国采取反向征税方式后,中小企业避免了大型企业将税务成本转移的弊端,税务机构也避免了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
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如果应用在我国的再生铜产业中有几点好处,一是提高税收效率。税务机构可以避免向分散的回收企业征税,转为向下游加工企业征税。二是降低加工企业资金成本,加工企业在支付上游货款时按不含税价格交易。三是可以防止虚构交易,出现上游没有开具销项票据,但下游已经将进项用于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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